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46號
CTDV,104,司執消債更,446,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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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奕汝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尚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 同)3,175元,另中國人壽查無有效保單;再查,聲請人與配 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6年次),聲請人配偶亦有債務問題 ,經本院認可更生方案履行中;另查,聲請人一家三口現住 於子女名下房屋(由聲請人母親所贈與孫子),毋庸負擔房屋 費用。復查,聲請人原任職於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但其主張為接送子女上學,並於假日陪伴子女,無法配合 清潔公司排班,且長期腰酸背痛無法負荷原先工作量等因素 ,於民國105年5月自原公司離職,目前從事到固定客戶家中 清潔之工作,每月所得約11,4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 謄本、現住房屋異動索引及贈與契約、承攬報酬結算單、最 新收入切結書及工作紀錄、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聲請 人自陳目前收入約11,400元,但本院考量聲請人為65年次, 正值壯年,且子女已就讀小學三年級並非需全日照護之幼兒 ,據其所提供工作紀錄,每月僅工作約10日情況,尚難謂已 盡力工作清償債務,故認聲請人若轉換為較不需要勞力(因 聲請人自陳有嚴重腰酸背痛之職業病)之超市、超商兼職人 員等彈性工作,以目前法定基本工資時薪計算,再考量聲請 人接送子女所需時數(安親班費用應高於聲請人所損失之時 薪),每月所得應以18,000元較為合理,是以上開金額做為 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之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單,保 單解約金現值3,175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子女名下房屋(由聲請人母親所贈與),



毋庸負擔房屋費用,是其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 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 24.39%計算,即以每月9,440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原未負擔子女扶養費,但係因收入不豐,若其 收入增加應與配偶分擔,本院認其所增加扶養費每月應 以4,000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 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 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 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台北富邦 │ 262758 │ 3% │ 126 │
├─────┼────────┼────┼───────┤
│ 聯邦銀行 │ 0000000 │ 18.12% │ 761 │
├─────┼────────┼────┼───────┤
│ 永豐銀行 │ 0000000 │ 13.1% │ 550 │
├─────┼────────┼────┼───────┤
│ 玉山銀行 │ 260185 │ 2.97% │ 125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 20.79% │ 873 │
├─────┼────────┼────┼───────┤
│ 良京實業 │ 636156 │ 7.26% │ 305 │
├─────┼────────┼────┼───────┤
│ 尚億資產 │ 0000000 │ 21.42% │ 899 │
├─────┼────────┼────┼───────┤
│ 滙誠第一 │ 852501 │ 9.72% │ 408 │
├─────┼────────┼────┼───────┤
│曜誠國際資│ 318838 │ 3.64% │ 153 │
│產 │ │ │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42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3.45% │還款總額│ 3024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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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