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余思賢
孫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羅浩維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田佳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且本件無民事訴訟 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兩造均陳請本件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審理,是以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 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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