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217號
CTDM,105,交簡附民,217,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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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劉軒齊
兼法定代理人
      劉 暘
兼法定代理人
      魯豫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黃大晶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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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