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34號
TYDV,105,除,334,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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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優視國際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耿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帝宸企業股│台灣中小企業│104 年11月5 日│ 15,708元 │AE一四一八│
│份有限公司│銀行內壢分行│ │ │七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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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視國際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