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張居正
被 告 廖峻賢
錢明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邦豪
被 告 張雅婷
王鳳玲
田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將裁定交由郵務 機關送達至被告之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 B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而於105 年7 月26日將文書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 分局吳興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