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00號
TYDV,105,訴,1800,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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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徐漢添
訴訟代理人 吳欣燕
被   告 林文華
      林文東
      林英彥
      林文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8,506 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10,900元/平方公尺×面積472.34平方公尺=5,148,
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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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