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徐漢添
訴訟代理人 吳欣燕
被 告 林文華
林文東
林英彥
林文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8,506 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10,900元/平方公尺×面積472.34平方公尺=5,148,
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