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廣容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君
原 告 翊麗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君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9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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