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03號
TYDV,105,補,603,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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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曹壽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廣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12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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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