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93號
TYDV,105,補,593,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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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   告 莊國龍
      曾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龍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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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