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92號
TYDV,105,聲,192,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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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巫清吉
      邱進富
共同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相 對 人 日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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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