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83號
TYDV,105,建,83,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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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熙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量光
被   告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33,4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扣除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4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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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熙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