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148號
TYDV,105,家救,148,201610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鄧碧珊
代 理 人 廖姵涵律師
相 對 人 呂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 紙為證,本院亦查無不符法律扶 助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