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418號
TYDV,105,司聲,418,201610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郭李淑英
      郭智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邱顯劼等二人間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 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邱顯劼王俗聲請本 院以91年度全字第66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所 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起訴,業為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7 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歷審判決確定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 訴訟且經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 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