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381號
聲 請 人 王祥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饒光華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以 供核定本件管轄之法院),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2日寄存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僅於105 年10月13日 繳納上開聲請費,惟並未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致本 院無從審認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