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54號
TYDV,105,司拍,554,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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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非訟代理人 廖哲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杰(即楊愛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江文杰(即楊愛珠之遺產管理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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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