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73號
TYDV,105,司司,173,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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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劉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件經本 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58號裁定准予延展後,應於民國105 年 10月23日清算完結,惟因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其清 算事務尚未終結,為此聲請再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 8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 年 10月2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 限自105 年10月23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6 年4 月23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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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