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立凱(即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就任京鼎 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欠繳稅款,經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欲對公司名下車輛為執行,為此 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 第108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 5 年9 月1 日止,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 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9 月1 日起再展延至106 年3 月1 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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