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86號
TYDV,105,司催,586,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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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黃新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其所簽發票據號碼為411281 0~4112856 號,票據金額、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之支票一紙 ,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惟依據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 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 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系爭支票六 紙,其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副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 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其聲請與法未合,不應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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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