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44號
TYDV,105,司催,544,201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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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永溙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坤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
  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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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溙化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