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聲 請 人 永溙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坤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 始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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