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0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鄒坤龍
債 務 人 蔡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鄒坤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
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鄒坤
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孟勳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鄒坤龍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就鄒坤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孟勳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