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任清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文馨、黃玉霞、陳家維、陳家凌、陳家慧、李沅宇、王美柔、林榮富、陳森基、黃雅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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