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816號
TYDV,105,司促,20816,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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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
債 權 人 邵紹宏
債 務 人 富士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參仟參
  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士美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影本可知,該支票之受款
  人為凱興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債權人復未提出背書
  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得行使系爭支票之權利。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
  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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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