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債 務 人 吳碩偉
兼法定代理 吳佳蓉
人
債 務 人 吳駿鴻(原名: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碩偉、吳佳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捌萬零肆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
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夫妻離
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
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民法第187 條第1 項、第1055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債務人吳碩偉之父母離婚後,經約定
由其母親即債務人吳佳蓉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並經戶政機關登記在案,此有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
本件債務人吳駿鴻(原名: 吳忠義)依前揭規定,並非債務
人吳碩偉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主張其應負連帶責任應無理
由,債權人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