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272號
TYDV,105,司促,20272,2016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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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林文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振清萬誠塑膠工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以「賴振清」為負責人之「萬誠
  膠工廠」。故請提出萬誠塑膠工廠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該商號及
  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名稱及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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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