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林文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振清即萬誠塑膠工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以「賴振清」為負責人之「萬誠塑
膠工廠」。故請提出萬誠塑膠工廠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該商號及
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名稱及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