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686號
TYDV,105,司促,19686,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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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
債 權 人 信義當舖
法定代理人 陳曉萍
債 務 人 劉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按週年利
  率30%計算之利息部分,並未提出曾經約定之釋明文件,故
  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
  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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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