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69號
TYDV,105,司促,19569,201610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秦頤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禮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