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61號
債 權 人 蔡智杰
債 務 人 陳狄清
債 務 人 張正昇
債 務 人 陳湘筑
債 務 人 陳湘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狄清、張正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拾萬元,及其中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張正昇、陳湘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張正昇、陳湘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
萬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