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302號
TYDV,105,司促,19302,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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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
債 權 人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準勝
債 務 人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書
債 務 人 蔡奉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方蘭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蔡奉居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
  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
  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
  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
  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規定對蔡奉居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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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