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游孟春(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金玲(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瓊(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淑娟(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參
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參萬柒仟伍
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