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286號
TYDV,105,司促,19286,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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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游孟春(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金玲(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瓊(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淑娟(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參
  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參萬柒仟伍
  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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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