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152號
TYDV,105,司促,19152,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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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52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非訟代理人 陳慧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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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