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
債 權 人 首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宗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係按期給付 管理費,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時起算(需附表格到 院),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債權人應具狀更正 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起算點。經本院民國105 年10月6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 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