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140號
TYDV,105,司促,19140,201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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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
債 權 人 首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係按期給付管理費,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
   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故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起算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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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