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債 權 人 首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金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係按期給付管理費,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 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故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起算點。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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