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875號
TYDV,105,司促,18875,201610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羅弘峻
債 務 人 羅添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弘峻羅添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弘峻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貳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