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徐睿騏(原名:許禮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零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