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47號
異 議 人 林榮振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呂信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
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5 年10月5 日,顯逾 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