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20號
TYDV,104,重訴,220,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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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紀速增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郁嵐
被   告 謝劉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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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