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 告 紀速增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複 代理人 陳郁嵐被 告 謝劉碧霞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陳明暉律師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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