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何仁懿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複代理人 鍾瑋凌
被 告 劉日煬(兼被告何聰之承擔訴訟人)
何濟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理
被 告 何威
陳足
何敏慧(何啟達之繼承人)
何敏玲(何啟達之繼承人)
何銘津(何啟達之繼承人)
田林千鶴子
田林啟智
田林敏彥
大嶋馨
小路山京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劉日煬聲請承當訴訟,本
院裁定為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劉日煬為被告何聰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 ,被告何聰業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8移轉登記予被告劉日煬, 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且被告劉日煬已向本院聲 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 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 本件因當事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並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 利訴訟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劉日煬承當訴訟為被告 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