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何仁懿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複代理人 鍾瑋凌被 告 劉日煬 何濟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何理被 告 何威 何聰 陳足 何敏慧(何啟達之繼承人) 何敏玲(何啟達之繼承人) 何銘津(何啟達之繼承人) 田林千鶴子 田林啟智 田林敏彥 大嶋馨 小路山京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