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56號
TYDV,104,訴,856,201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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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何仁懿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複代理人  鍾瑋凌
被   告 劉日煬
      何濟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理
被   告 何威
      何聰
      陳足
      何敏慧(何啟達之繼承人)
      何敏玲(何啟達之繼承人)
      何銘津(何啟達之繼承人)
      田林千鶴子
      田林啟智
      田林敏彥
      大嶋馨
      小路山京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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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