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鄒永誌
鄒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4 年度訴字第744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