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2號原 告 施李月卿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 陳志峯律師複 代 理人 劉明昌律師被 告 邱胡蘭妹 胡嘉玲(CHIA LING HU) 李朝忠 李朝興 李訓誠 李玉嬌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朝忠被 告 李温純(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全德(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清平(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淑真(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碧珠(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林世昌 林世杰 李訓明 李博文 李訓哲 李逢春 陳李惠雪 李惠鑾 李玉鳳 李美菊 李松年 黃李惠媛 夏林月雲 胡澄金 胡耀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所有權人有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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