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22號
TYDV,104,訴,1722,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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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2號
原   告 施李月卿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
      陳志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明昌律師
被   告 邱胡蘭妹
      胡嘉玲(CHIA LING HU)
      李朝忠
      李朝興
      李訓誠
      李玉嬌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朝忠
被   告 李温純(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全德(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清平(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淑真(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李碧珠(即李鶴耀之繼承人)
      林世昌
      林世杰
      李訓明
      李博文
      李訓哲
      李逢春
      陳李惠雪
      李惠鑾
      李玉鳳
      李美菊
      李松年
      黃李惠媛
      夏林月雲
      胡澄金
      胡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所有權人有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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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