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05號
TYDV,104,訴,1305,2016100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黃建勳
      梁秉慧
被   告 洪沛孺(原名:洪雅玲)
      黃梓豪(原名:黃銀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等人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上訴字 第1728號偽造文書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之函文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