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19號
TYDV,104,司執消債更,119,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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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蔡學專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0 2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7,960元( 第1 期含保單解約金等值清償金額13286 元) 、 第2 至10期每期清償金額14,674元、第11至35期每期清償金 額12,399元、第36至59期每期清償金額10,124元、第60至72 期每期清償金額26,807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 償金額為1,061,468 元,清償成數為38.06% (若以無擔保及 無優先債權本金總合1,354,816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78 .35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 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之配偶乙○○名下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有效保單,解約金各為2,533 元 、10,753元(上述保單雖非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惟債務人之



配偶投保時迄今均無業,保險費悉數由債務人繳納,故就前 述保單之解約金仍應列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債務人願 提出等值金額13286 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 期償還), 此外無其餘財產( 新光人壽查無債務人投保紀錄、國泰人壽 查無債務人有效保險契約、法商法國巴黎人壽陳報債務人可 領取解約金為0 元) ,有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 度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 壽自動墊繳保險費憑證、前開公司回函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 人103 、104 年度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件更生 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061,468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聲請更 生,據前開所得清單顯示債務人102 、103 年度給付總額各 為767,673 元、764,699 元,復據債務人任職公司提供薪資 明細所示債務人104 年1 至3 月收入各為45,277元、54,330 元、32,625元,是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102 年4 月至104 年 3 月所得總計1,472,686 元「計算式:76767312x9+76469 9+45277+54330+32625 =0000000 」,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 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7,821元( 本院104 年度消 債更字第102 號裁定內容參照) 後,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自90年11月迄今均任職於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生產部主機人員,有員工在職證明書附卷可憑,另據該 公司陳報債務人薪資明細所示,債務人104 年1 月至105 年 2 月收入各為45277 元、54330 元、32625 元、50981 元、 52752 元、56111 元、54608 元、65803 元、43147 元、48 070 元、50249 元、59592 元、98906 元、52763 元( 均已 加回法院扣薪款及預借現金款,並扣除福利金及勞健保費等 ,平均每月約54658 元) ,又債務人於104 、105 年度所領 取之年終獎金數額各為94497 元、98179 元( 均已扣除稅金 ,平均約96338 元) 有前開薪資明細及債務人陳報之薪資單 附 卷足稽,債務人並到院陳述請求年終酌留10,000元作為 年節支出,本院考量年節確有額外採買年貨之必要,故准予 酌留( 扣除年節酌留10000 元後,年終獎金換算每月約7195 元) ,是以,債務人收入部分合計約每月61,853元;另債務 人與配偶育有二名子女( 長女103 年10月生、次子女預計10 5 年10月底11月初出生,有債務人陳報之孕婦健康手冊及產 前紀錄表為證) ,債務人之子女於滿三歲前均得領有政府發 給之育兒津貼每月2,500 元( 長女領至106 年9 月、次子女



領至108 年10月,以105 年12月為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即 分別自第11期、36期起,債務人不再領有長女、次子女之育 兒津貼) ,有債務人配偶郵政存簿明細附卷可參,故就債務 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狀況自1 至10期以66,853元( 計算 式:61853+2500+2500=66853)計算,第11至35期以64,353元 計算,第36至72期以61,853元計算,尚堪採認。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房租每月7,00 0 元、個人生活支出每月14,228元( 含膳食費、通信費、交 通費及水電瓦斯費等) 、二名子女扶養費每月各9,000 元、 配偶扶養費每月10,000元、父親扶養費每月1,500 元,共計 50,728元。就配偶扶養費部分,據債務人陳報其配偶乙○○ 原從事美容業,收入約每月20,000元,於妊娠後即在家待產 無工作,核與其提出其配偶102 、103 年度所得資料( 102 年度所得44494 元、103 年度所得0 元) 相符,堪信屬實, 又債務人與配偶現育有二名年幼子女,縱謂其配偶得外出工 作以減省債務人對其扶養費支出,惟亦有另行支出年幼子女 照護費之必要,且債務人已陳報配偶於次子女滿5 歲( 即第 60期起) 即可出外工作,並就房租及二名子女扶養費與債務 人依1 :2 之比例分擔( 債務人就該部分支出減為16667 元 ,亦即自第60期起,債務人之必要生活支出減為每月32395 元) ,亦徵清償誠意,故就配偶扶養費准予列計;債務人另 到院陳述其父親甲○○無工作收入,每月僅領有勞退金約12 ,000元,惟仍不足維持生活,經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父親10 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父親無財產且 無所得,縱領有勞退金仍不足維持生活,故有受債務人等扶 養之必要( 含債務人共2 位扶養義務人) ,債務人提出每月 負擔父親扶養費用1,500 元,該金額之提出亦顯低於老年人 一般每月生活與醫療費必要支出數額,已屬適當;經查,債 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均無房屋,足認確有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 必要,且債務人已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為證,此租 金金額亦無明顯過高之情事且於第60期起即與配偶依薪資比 例分擔,應屬合理,准予列計;債務人現育有二名子女已如 前述,關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縱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桃園市105 年度最低生活費( 即13,692元) 予以計算 每名成人之每月支出,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 每月生活費用,即每月8,215 之數額支出,但依日常生活經 驗判之,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縱節衣縮食,亦難 以每月8,215 元支應餐費、學費及其他支出,債務人列計長 女及次子女扶養費每月各9,000 元並於第60期起與配偶依比 例分擔,堪稱合理,均准已列計;另就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



支出14,228元、配偶生活支出10,000元,亦與前開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且配偶自60期起即外出工作減輕債務 人生活支出,足徵已有還款之誠意,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 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 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 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 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 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 達應用以清償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 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1,061,468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 高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列載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之金額,為求 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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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