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255號
TYDV,103,簡上,255,201610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杜建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許龍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呂曼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1/1頁


參考資料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