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76號
TYDV,100,訴,1776,2016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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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曾喜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仕翰律師
      許捷涵
被   告 黃宏章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被   告 黃耀畿
      黃胡金錢
      張錫彬
      曾義庄
      李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安生
被   告 李文琳
      張錫麟
      李敦仁
      黃若華
      黃豪爽
      黃昱嘉
      黃豪顏
      黃瓊儀
      鄭寸金
      鄭寸寶
      王秀文
      林宏昌
      林惠忠
      褚金俊
      黃若蓉
      徐王麗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烱超
被   告 黃聲揚
      陳贊仁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高月
      王呂素貞
      張守積
      葉榮邦
      葉榮淵
      陳隆興
      黃耀爕
      黃騰鞍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義庄
被   告 范善良
      范賢德
      黃琮翔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楊坤霖
被   告 正和股份有限公司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
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地號之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對受分配土地之權利範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就兩造共有之桃園市○鎮區○○ 段○○○地號土地,關於分割後仍為遲共有狀態之共有人應 有部分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三、經核原判決就聲請意旨所請事項於主文漏未判決,應予補充 ,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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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