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90號
TYDM,105,聲,3990,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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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巫欣怡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巫欣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 105 年1 月25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依法傳、拘到庭接受執行而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案款通知、該署執行傳票之送 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惟受 刑人並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 正當,爰裁定將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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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