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26號
TYDM,105,聲,3926,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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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客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客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客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民國103 年8 月 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 刑人於105 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林客辰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二)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36 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 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103 年8 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5 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 105018023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6 年12月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1月12日,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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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