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24號
TYDM,105,聲,3924,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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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樹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樹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樹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9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 授矯字第105018023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6 年1 月28日,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 月12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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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