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禮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禮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7 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 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90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8 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23日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原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