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20號
TYDM,105,聲,3920,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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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立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立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立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 於105 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 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 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56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7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 月確定;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①至④案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 聲字第17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揭罪 刑接續執行(共2 年4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81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為106 年11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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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