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835號
TYDM,105,聲,3835,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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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志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
付字第6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志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志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6 年。於100 年9 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5 年10月14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魏志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 於100 年9 月1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刑滿日期為107 年6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3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3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臺東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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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